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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淮北市委党校联合办班管理规定

2015-06-03 12:02:44 来源: 被阅读17142次

为规范联合办班的秩序,提高办学层次和服务保障水平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  联合办班,指未纳入淮北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主体班的各级各类培训班次,包括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内的专题班、业务培训班及市相关部门开办的各类培训班、研修班等。

第二条  联合办班教学计划、学员管理统一由党校管理。未经党校批准,校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党校内开办培训班、研修班、高研班、辅导班等各种形式的培训;不得通过承包、转包、收取管理费用等方式将办班交由外单位或者个人操作;不得联合办班或设置校外教学点。

第三条  市委党校教室(包括学术报告厅)原则上不对外租借。特殊情况需要租借的,需由租借人向总务处提出申请,经校主要领导同意,并缴纳教室租借费后方可使用。租借费由总务处会同财务室核收,并按要求提供服务保障。

第四条  联合办班的委托培训单位需填写《市委党校联合办班培训登记表》,明确培训需求,包括教学内容、师资、场地、设备、时间,其他项目等。

第五条  学员处负责具体接洽,并及时把联合办班的申请及洽谈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,经校主要领导批准后,签订《联合办班协议》。

第六条  联合办班所需师资由教务处根据委托方要求,面向校内外择优选聘,以校内为主、校外为辅。委托方要求聘请校外教师的,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支付。如委托方交由我校办理,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培训费用。

第七条  办班费用包括培训费和场地费(含水电、后勤服务、电教设备等)两部分,由财务室、学员处、总务处核定收费标准,校财务室统一收取。

第八条  联合办班授课老师及管理、服务人员的工作量纳入岗位目标量化考核工作量。

第九条  联合办班管理服务与党校主体班管理服务实行统一标准。教务处、学员处、总务处按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教学管理、学员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,并密切协作,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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