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籍管理规定

2016-06-08 16:05:34 来源: 被阅读20738次

一、学员在一学期内因病、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课时总数二分之一者,应劝其休学。学员可向本人学籍所在教学点提交休学申请和所在单位证明(因病者需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),由教学点签署意见后报经省委党校研究生部批准,符合休学条件者可办理休学手续,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,有特殊情况者,经研究生部批准,可以再延长一年。

二、学员复学,必须在休学期满两个月前向本人学籍所在教学点提交复学申请,由教学点签署意见后报经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审批,符合复学条件者,安排在原专业学习。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,视为自动退学,取消其学籍。

三、学员因故需要转学者,必须事先向本人学籍所在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请,由教学点签署意见后报经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审批,然后办理相关手续。原教学点应及时将该学员的学籍档案材料密封邮寄至新教学点。因特殊情况需由学员自带学籍档案时,学员本人不得拆封,如有拆封和涂改,其转入教学点拒绝接收。

四、学员退学由各教学点报经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审批办理。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作退学处理。学员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,本人申请退学者,应同意其退学并取消其学籍;学员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,作退学处理并取消其学籍;学员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课时总数三分之一者,补考科目超过本专业所有课程二分之一,或总补考科目超过4门者,作退学处理并取消其学籍;考试严重作弊或他人替考者,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,应责令其退学并取消其学籍;因违反党纪国法受开除党籍处分或被逮捕判刑者,应责令其退学并开除学籍;退学学员不能申请复学。

五、自动退学、责令退学、被取消学籍和被开除学籍者的学习经费,一律不予退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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